四川省社会组织网
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 详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4-21 11:02:54 浏览:2627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管房地〔2016〕277号 2016年5月20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各部门稳步推进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贯彻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政策理解不清晰、执行有偏差等情况,有的部门未及时报送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腾退和使用方案,有的部门报送的方案不符合政策规定,影响了改革的顺利推进。按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重要意义

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逐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独立,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实现“政会分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重要内容,是脱钩改革必须坚持的方向和要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负责领导和联络员,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政策尺度、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推进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工作,确保改革不走过场,为行业协会商会与各级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树立标杆,为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推广改革成果、按计划完成改革任务奠定基础。

二、抓紧报送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基本情况

(一)报送范围。各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范围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或租用、借用的办公用房等。

(二)报送内容。各部门以行业协会商会为单位,撰写办公用房基本情况报告,填写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在国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

1.行业协会商会内设机构和人员组成情况(人员数量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人数为准);

2.办公用房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建筑及使用面积、产权单位、使用方式、费用交纳情况等;

3.如有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情况,超出核定面积腾退情况,挂靠在协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情况;

4.清理腾退行政办公用房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

三、立即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超标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等工作

对于纳入脱钩改革范围且存在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各部门应立即对其办公用房面积进行核定,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不设清理腾退过渡期,立即组织清理腾退;挂靠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和机构(不含协会商会分支机构)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尚未腾退的,应立即组织开展清理腾退工作。

四、切实做好第一批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

对于纳入第一批试点范围且存在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各部门应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要求,在完成超出核定面积办公用房、挂靠企业(机构)占用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并报送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腾退和使用方案,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批复脱钩实施方案后,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

1.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要求同上);

2.过渡期内行政办公用房腾退和使用计划,主要包括清理腾退计划、腾退后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计划。

除行政办公区外的独立办公用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方案中提出过渡期内无腾退计划,应当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规定的时限,努力推进清理腾退工作。2017年底确实难以腾退的,须另行报批。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公用房面积核定问题。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核定面积包括办公室和服务用房面积,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不予核定。

办公室面积核定原则:行业协会商会会领导中,有行政职级的人员可按照职级(或离退休前原职级)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无行政职级的会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内设机构和职务层级情况,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具体参照下表:

协会层级

参照标准

正/副职标准面积

(㎡)

会领导

(有行政职级的)

自身职级

24/18

会领导

(无行政职级的)

司局级

24/18

一级

机构领导

处级

12

二级(含以下)

机构领导及其他人员

处级以下

9

服务用房面积核定原则: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总人数为基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9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办公用房核定面积是“限制线”,不是“达标线”。核定面积后,超出面积必须清退;少于核定面积的,不得再予安排。

(二)关于过渡期后确实难以腾退的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问题。2017年底前确实难以腾退的行政办公用房,各部门须按照归口管理关系另行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行业协会商会按原方式继续使用至2019年,2019年底前必须完成清理腾退。继续使用的申报材料须注明确实难以腾退的原因,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资产情况,以及无法采用租用、购置社会房屋等方式实现独立办公的原因等。

(三)关于占用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问题。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应按照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和规范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