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厅党组安排,3月31日,四川省民政厅召开全省性民政领域社会组织工作座谈会,四川省委“两新”工委副书记、民政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书记廖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二级巡视员、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副书记杨伟主持会议。
3月28日下午,民政厅召开了2022年度全省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培训会。40个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州)、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部分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根据厅党组安排,决定召开全省性民政领域社会组织工作座谈会。时间:2023年3月31日15:00——17:30,地点:民政厅机关一楼会议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3月21日,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举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培训班。
3月21日,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召开2022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书记廖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二级巡视员、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副书记杨伟主持会议并进行述职点评。
年度工作报奥数填报指标解释
年检资料准备注意事项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加年度检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1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未参加2021年年检未进行2021年年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对下列社会团体未参加年度检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参加2021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未参加2021年年检未进行2021年年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下列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列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加年度检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1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未参加2021年年检未进行2021年年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