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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2-04-21 10:59:43 浏览:2397

财政部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资〔2016〕6号 2016年3月21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印发后,一些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现就44号文件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核实文件依据。资产清查核实依照44号文件第(五)、(八)条规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执行。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在2016年3月1日以后组织实施的,按照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清查的范围。资产清查的范围44号文件第(六)条已有明确规定。其中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级各类资产包括国有和非国有资产。

三、资产清查报表的填报。脱钩协会商会应根据资产清查结果,认真填报资产清查报表(见附件)。清查报表的填报使用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信息系统,该系统可在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官方网站“在线服务”栏中下载使用。

四、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内容。除财资〔2016〕1号文件第16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重点上报以下内容:

(一)对协会商会的组织架构进行说明,同时绘制组织架构图。

(二)逐一说明协会商会本级以及其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的资产负债情况,同时对参股企业进行详细说明。

(三)对未纳入清查范围,但协会商会确在使用的资产应进行说明。

(四)根据44号文件规定,明确说明协会商会资产权属。

五、资产清查报表和报告的报送程序。中央行政机关应按照财资〔2016〕1号文件第38条规定的资产核实权限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中央行政机关完成资产核实后,将资产清查核实结果(报表和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收到行政机关报送的资产清查核实报告,组织开展资产核实相关工作。

地方资产清查报表和报告的报送程序地方财政自行确定。

六、资产清查的付费问题。4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和相关工作。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资产清查应由行政机关付费。

七、过渡期资产使用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资产脱钩过渡期原则上为2015年至2017年。根据4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脱钩过渡期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行政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清查核实的资产原则上继续由其使用,不再履行报批程序。如确需涉及国有资产变动或者使用方向的改变,相关具体事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权限报批,有关部门的批复结果作为使用方案的附件。

过渡期内,资产管理方式不变,原则上不划转产权关系,行政机关仍然承担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资产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将资产划转出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八、过渡期结束后资产使用管理。

(一)过渡期结束后,行政机关会同行业协会商会依据44号文件第四部分要求,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在确定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时,对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资金来源原则上为单位会费或者服务收入;对有财政拨款的单位,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为会费和服务性收入的,需由单位举证(法律凭证);如无法举证的,资金来源应确定为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

九、资产使用具体方案涉及的审批问题。过渡期内的资产使用方案不涉及国有资产变动或者使用方式的改变,原则上不用报批。

过渡期结束后的资产使用方案报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