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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3-21 17:18:49 浏览:2617

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78号 2009年6月10日)

全国工商联: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你单位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二、全国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登记手续;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事先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全国工商联应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对全国工商联以前自行设立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协会),要在国务院授权其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后2年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依法登记的,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四、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后,各地是否授权地方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